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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其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并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系统中予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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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
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全部给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金钱给付义务。
被执行人因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不能在终结执行程序后六个月内重新申请执行。
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非金钱给付义务
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非金钱给付义务。
被执行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非其主观原因导致不能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不能在终结执行程序后六个月内重新申请执行。
撤销的程序
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应向执行法院提交执行完毕证明或和解协议等材料,申请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
执行法院审查核实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及时解除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并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系统中予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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