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消除失信黑名单的条件有哪些要求呢(申请消除失信黑名单的条件有哪些要求呢)
失信黑名单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份记录不良诚信行为的名单,旨在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人员将受到一系列限制,如限制消费、购买机票和火车票等。消除失信黑名单成为被列入人员的迫切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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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经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仍未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下简称失信黑名单)。
消除失信黑名单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移除: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失信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或部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且未有新的违法行为。履行内容包括偿还债务、支付罚款和承担其他义务。
达成和解协议
失信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和解协议应载明双方权利和义务,并经法院审查认可。
人民法院终结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终结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的原因可能是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时效已过或其他法定情形。
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
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且已缴纳相关费用。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原因可能是债务已得到清偿或其他原因。
消除失信黑名单的流程
1. 失信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消除失信黑名单申请。
2.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消除失信黑名单的决定。
3. 人民法院准予消除失信黑名单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从失信黑名单中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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