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失信被执行人的规定有哪些情形呢(撤销失信被执行人的规定有哪些情形呢)
失信被执行人是指被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经查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在规定期间内拒不主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撤销失信被执行人是指对原先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撤销其失信被执行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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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是指失信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履行完毕,包括债务清偿、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等。当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告。
发生重大误判、错列等情形
重大误判是指因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错误导致失信被执行人的债务额存在重大误差,或者执行标的物不属于被执行人所有而导致的错列等。在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告。
因不可抗力等客관原因不能履行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如果被执行人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告。
人民法院主动撤销
人民法院根据执行工作需要,经审查认为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撤销条件的,可以依职权主动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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