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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了撤销失信人员名单记录的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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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包括支付全部债务、履行全部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履行完毕证明,如结案证明、执行完毕证明或和解协议书。
失信行为有法定或合理事由
失信行为属于不可抗力、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等法定事由,或存在疾病、失业、贫困等合理事由,导致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医院证明、失业证明、贫困证明等。
人民法院主动审查发现
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发现失信行为错误记载或失信人员名单记录有误,应主动核查并予以撤销。被执行人无需提出申请。
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
申请执行人已与失信人员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执行申请,或已获得法院准许撤回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应提供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书或法院准许撤回执行申请的证明。
撤销失信人员名单记录的程序
① 执行法院受理后,对符合撤销条件的,经审查核实无误后,应在收到申请后3日内作出撤销决定,并通过官方渠道向社会公布。
② 执行法院对不符合撤销条件的,应在收到申请后15日内作出不予撤销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撤销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被执行人名单记录被撤销后,其失信信息将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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