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结案不让撤销失信人怎么办理呢法律(已结案不让撤销失信人怎么办理呢法律规定)
当法律的冷酷遇上人性的温暖,困境中的失信人该如何自我救赎?面对已结案后不允许撤销失信人执行,当事人进退维谷,陷入身份牢笼的泥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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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者本是过往的债务纠纷所致,一度被冠以“老赖”之名。然而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许多失信人已逐步走出债务泥潭,但其失信记录却如紧箍咒一般,紧随其后,限制其正常生活和就业。
当失信人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时,却发现大门紧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执行完毕、且已履行全部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可以申请撤销执行。但该规定也设置了一个“但书”,即“人民法院认为不适宜撤销的,不予撤销”。
这一“但书”的解释权限在人民法院,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酌情决定是否撤销执行。这种自由裁量权,给失信人的撤销申请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一些法院认为,即使失信人已履行全部义务,但其过往的失信行为已造成不良影响,不适宜撤销执行;而另一些法院则认为,失信人是经过努力才走出债务困境,应予以宽容和救济,同意撤销执行。
这种尺度不一的裁量权,导致失信人的撤销申请遭遇歧视性对待。已结案不让撤销失信人在全国各地并不少见,失信人在社会上的歧视依然存在,让其难以融入正常生活。
有必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撤销失信执行的标准和程序,缩小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保障失信人的正当救济权利。社会也应以宽容的心态接纳失信人,给予他们重新开始的机会,避免将失信人的标签永久性地贴在他们身上,让他们在困境中看不到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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