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流程及时间规定最新(撤销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流程及时间规定最新版)
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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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 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经自动履行、强制执行、执行和解等方式,已履行部分义务且未欠执行标的总额的 10%(货币债务)或未有剩余执行标的(非货币债务);
- 已履行部分义务且有执行不能情形(如债务人丧失履行能力,或查找无下落)。
申请流程
1. 提交申请
申请人可向执行法院或上一级法院申请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材料包括:
- 履行完毕证明、部分履行证明等;
- 证明已履行部分义务并有执行不能情形的材料(如贫困证明、残疾证明、下落不明证明)。
2. 审查处理
法院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判断是否符合撤销条件。审查期限一般为 15 个工作日,如需补充材料则相应延长。
3. 决定撤销
如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撤销条件,将作出撤销决定,自决定作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撤销。
时间规定
1. 申请期限
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应在履行义务后或执行不能情形发生后及时提出,无明确时间限制。
2. 审查期限
法院审查申请材料的期限一般为 15 个工作日,如需补充材料则相应延长。
3. 撤销时间
法院作出撤销决定的时间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如审查不足则相应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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