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开庭公告条件规定最新版是什么时候开始执行(撤诉后开庭公告)
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修改〈人民法院开庭公告办法〉的决定》,将于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新规定对撤销开庭公告提出了明确的条件,进一步规范了开庭公告的发布和撤销程序。
撤销开庭公告的条件
根据新规定,法院可以撤销开庭公告,但需符合以下条件:
- 原告撤诉:原告在开庭前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受理后,可以撤销开庭公告。
- 被告与原告和解:被告与原告在开庭前达成和解,并且向法院提交和解协议,法院可以撤销开庭公告。
- 有其他法定事由:存在其他依法可以撤销开庭公告的事由,例如证人、鉴定人不能出庭、案件材料遗失等,法院可以撤销开庭公告。
撤销开庭公告的程序
法院撤销开庭公告应依法定程序进行:
1. 立案部门审查:立案部门收到撤销开庭公告的申请后,应及时审查是否符合撤销条件。
2. 报请审判员决定:符合条件的,立案部门应报请审判员决定是否撤销开庭公告。
3. 送达撤销公告:审判员决定撤销开庭公告后,应制作撤销公告并送达当事人。
撤销开庭公告的后果
开庭公告被撤销后,原定的开庭时间和地点将失效,案件审理将另行安排:
- 原告撤诉:案件将被视为原告主动撤回,法院将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终结诉讼。
- 被告与原告和解:法院将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或者裁定结案。
- 其他法定事由:法院将另行 تعیین开庭时间和地点,并重新公告。
意义和影响
新规定明确了撤销开庭公告的条件和程序,有助于规范开庭公告的发布和执行,避免不必要的诉讼延误。同时也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效率。
版权声明:如无特殊标注,文章均为本站原创,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