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失信人员的规定文件有哪些要求和规定(2020年撤销失信人新规)
失信行为如同社会毒瘤,侵蚀着市场经济的肌体。为了净化信用环境,国家出台了诸多规定来限制失信人员的活动,但如何科学撤销失信人员资格,让悔过自新的失信人员重获新生,也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撤销规定:条条清晰,惩治与救赎并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撤销失信惩戒措施。
1. 还清债务:申请人必须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包括本金、利息、罚息等。
2. 追加利息:自申请撤销失信之日起至执行法院撤销之日止,仍需按规定计算利息。
3. 主动申请:失信人员必须自行向执行法院提出撤销申请,法院不主动审查。
细则要求:司法解释,公平合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进一步细化了撤销规定:
1. 恶意逃债:法院可以对恶意逃避执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失信人,驳回其撤销申请。
2. 其他因素:法院在审查撤销申请时,还将考虑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履行能力等因素。
3. 申请期限:失信人在履行义务后,应当及时向执行法院申请撤销,申请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社会意义:惩恶扬善,促进诚信
失信人员的撤销规定不仅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给失信人员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这体现了国家惩恶扬善、促进诚信的价值追求,有利于营造更加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
通过明确的规定和合理的救赎机制,失信人员可以知错就改,重新融入社会,避免成为社会的负担。失信惩戒制度的权威性和威慑力也将得到提升,有效遏制失信行为的发生。
撤销失信人员的规定为失信人员重塑信用提供了清晰的路径,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又彰显了司法的公平与人情。根除失信顽疾,建设诚信社会,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让信用成为每个人都引以为豪的财富。
版权声明:如无特殊标注,文章均为本站原创,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