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撤销执行裁定的效力规定有哪些内容呢(裁判文书撤销申请)
裁判文书撤销执行裁定的效力规定,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再审或复审程序对执行裁定作出撤销判决后,该裁定所产生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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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裁定生效前的情形
当裁判文书撤销执行裁定生效前,执行裁定的效力如下:
执行裁定本身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裁定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无效,应当予以清除。
执行中采取的相关措施无效,包括强制执行措施和财产保全措施。
已经执行完毕的,应当按照生效的裁判文书的情形予以返还、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撤销裁定生效后的情形
当裁判文书撤销执行裁定生效后,执行裁定的效力如下:
执行裁定从其作出之日起即失效,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执行裁定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无效,被撤销的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效力。
执行中采取的相关措施无效,但已执行完毕的除外。
已经执行完毕的,应当按照生效的裁判文书的情形予以返还、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撤销裁定的例外的效力
裁判文书撤销执行裁定的效力规定并非绝对,存在一定的例外情形,其中包括:
撤销裁定后,原执行标的物已经灭失或无法返还的。
撤销裁定后,权利人已经基于撤销前执行裁定而获得利益,并且该利益不应丧失的。
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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